一、党工委设党风廉政监督员,负责监督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员、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。
二、党风廉政监督员是由党内外关心党风廉政建设,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的党员和群众承担并由各支部推荐,中心纪委考核审查后聘任,并按照职责进行考核。
三、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具备政治觉悟高,工作责任心强,敢于任事、敢于负责、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,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担任。
四、党风廉政监督员在中心纪委、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五、党风廉政监督员职责:
1、认真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、决议和制度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。
2、严格按党章《廉政准则》规定的原则办事,防止党风的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,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,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,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。
3、监督广大党员,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,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,贯彻上级指示、规定、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。
4、向党委、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,建议、要求等。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,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。
5、坚持原则,敢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。
6、要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,要及时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,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。
7、对群众检举、揭发和及时反映的问题,要给予保密,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,要按组织系统反映,不得任意进行扩散,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。
六、党委一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,对压制、阻碍、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者,中心纪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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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月